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2014年度耕地保护工作要点的通知
浙土资厅函〔2014〕96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现将《2014年度耕地保护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2014年2月21日
2014年度耕地保护工作要点
总体思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精神,认真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按照严防死守耕地红线的总要求,坚持深化改革创新,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全面推进“812”土地整治工程,不断强化耕地质量建设,切实加强建设用地监管服务,改进完善土地征收工作机制,依法维护群众合法土地权益,推动城乡统筹发展,促进“两富”现代化浙江建设。
一、严防死守耕地红线
1.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开展1500万亩标准农田现状核查和上图入库成果复核,划定1043万亩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范围,开展耕地质量等级监测,掌握优质耕地分布状况。按照“耕地质量等级从高到低、优质耕地农用为先”的要求,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将标准农田、高标准基本农田等优质耕地划为永久性基本农田,严禁建设占用,把耕地保护放在更加突出位置,切实守住耕地红线,保障粮食安全。深化完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建设。
2.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从严控制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优质耕地,从源头缓解耕地占补平衡压力和矛盾。坚持统筹规划、先建备补、占优补优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全面实施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制度、垦造耕地项目建后管护耕种补偿制度、新增耕地质量评定和提升制度,把补充耕地质量放在首位,提高耕地生产能力。加大省统筹耕地占补平衡力度,建立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统一交易平台和市场交易机制,规范指标调剂交易行为,优先保障重大项目耕地占补平衡。加强标准农田占补管理。
3.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认真总结推广嘉兴、海宁等地财政直补农户和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保护补偿机制试点经验。进一步研究耕地保护补偿范围和补偿对象、补偿资金筹措渠道和使用监管措施、保护补偿工作机制和激励政策,扩大试点范围,探索建立覆盖全省基本农田保护范围的耕地保护补偿机制。
二、全面推进“812”土地整治工程
4.切实加强垦造耕地管理。严格低丘缓坡开发、滩涂围垦造地项目规划管理、项目管理、质量管理、资金管理,优化项目选址,更加注重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加大垦造耕地资金投入,提高工程建设标准,把新增耕地质量建设放在首位,地块规模大、地形平坦、水源有保障的,原则上要按照水田标准实施项目建设,项目验收前要先评定垦造耕地的等级质量。加强项目实施监管,建立和完善工程监理制度、群众监督制度、部门联合验收制度和信息报备制度,强化省市复核监管。全年计划垦造新增耕地17万亩。
5.深入实施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按照“万亩方、千亩方、百亩方”的建设要求,统筹粮食功能区建设、千万亩标准农田质量提升工程、农田水利标准化建设、农业综合开发等农田整治项目,全面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加快优质耕地规模化和集聚化,提升耕地质量和粮食产能。加强高标准基本农田保护管理,推进国家级、省级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示范县建设。全年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260万亩。
6.规范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加大资金投入,提高审批效率,强化实施监管,加快已批项目实施进度,提高复垦耕地质量,规范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促进农村村庄人口向中心村、中心镇集聚,改善农民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构建银行与政府合作平台,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探索建立节余指标市场交易机制,完善节余指标收益分配办法,推行整镇整治、整乡整治的做法与经验,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地方和农户参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激励机制和政策。全年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4.21万亩。
三、改进完善土地征收工作机制
7.改进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按照“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的要求,调整提高全省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规范征地补偿款分配管理,改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实现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与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接轨,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和自主创业,支持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发展集体经济,着力改进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更好地维护好被征地群众土地权益。积极稳妥推进征地制度改革试点。
8.深入推进征地拆迁阳光工程。深化征地拆迁“五公开”制度和“一张图”上墙工程,加强门户网站阳光征地专栏建设,规范征地文书格式,严格履行征地程序,提高征地工作透明度,依法维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补偿权和安置权。
9.切实加强征地实施监管。探索建立征地拆迁实施监管系统,开展征地补偿安置政策调整完善工作专项检查、征地实施情况专项检查,着力纠正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着力纠正征地中侵害农民利益问题,缓和征地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服务监管
10.积极做好重大建设项目用地保障服务。围绕扩大投资“411”重大项目建设行动计划,建立重大建设项目用地保障服务提前介入机制、沟通协商机制,主动协调征地拆迁、耕地(标准农田)占补平衡、先行用地申报、建设用地审批(查)、土地专项验收等工作,推动项目顺利落地,促进项目依法依规建设,服务“浙商回归”工程和产业集聚区建设。
11.继续做好建设项目用地服务监管。全面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积极做好建设项目用地审批集中办理、审批权下放改革试点工作,切实加强建设用地审批事后监管。做好设施农用地管理服务,积极支持现代农业、效益农业、观光农业发展。
12.深入推进低丘缓坡荒滩未利用地试点工作。继续抓好金衢丽地区低丘缓坡开发利用试点、甬台温地区荒滩未利用试点,把握试点实施进度和节奏,推进试点土地开发利用,做好年度实施情况评估。开展低丘缓坡后备资源调查,探索建立 “台地产业、坡地城镇”低丘缓坡开发利用新模式,鼓励和引导产业、城镇向未利用地、劣质农用地等区域集聚,减少对平原优质耕地的占用,实现“保障发展、保护资源”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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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时间:2014-02-21